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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 04: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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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3日下午4:00, 平阳支行吴副行长回电话要求面谈. 同时在场的还有临汾分行工会卫先生. 寒暄后, 我向二位表述了如下想法.; Y! q& K6 ^6 p6 s; Q& F' i( f. `
我认为当时你们的工作人员的行为和动作是一种公务行为, 因此我现在完全没有必要再咬住梁经理不放。 我不希望事态继续扩大, 我的生活已经受到了严重影响。 希望尽早解决这个问题。 当然, 我还是非常希望继续使用工行提供的金融服务的。 对工行、及其领导还是有信心的, 希望坐下来签一个‘调解协议’。 这样无论是媒体打电话要‘封口费’, 还是把电话打到了我这里。 都可以说问题已经圆满解决了, 双方都满意。但是这个“调解协议”是有条件的。 一、工行必须明确写出“梁经理”存在语言和行为失当, 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二、作为补偿, 工行给我提供一些业务上的便利。 例如给张白金卡或者财富卡, 但这不是必须的; 三、假设上述第一条能够达成一致, 我承诺不在把该事件的影响扩大化。 并向媒体表示事情已经得到了圆满解决。# M* N: n& c, I
平阳支行吴副行长表示: 第一条肯定没有问题, 但第二条恐怕有难度或无法做到。 但请示领导后会给我回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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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l- m7 S5 _6 ~* ]4 P2 P4月12号有人试图用钱收买我, 被我严词拒绝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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