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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负面信用记录可能不是馅饼,而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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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8 10:5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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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首度提及“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银行人士表示,这一规定,跟国际惯例差不多,也比较切合实际。假设保留期太短,不足以对失信行为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但对于那些并非主观意愿导致的失信行为又显得过于严厉。}bw h0?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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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征信管理条例的推出,对卡努们来说,是不是个利好消息呢,这下卡努们是不是也可以嚣张一些了呢,不过,话又说回来了,哪一次改革不是对银行越来越有利的,银行是不会吃亏的,虽然现在是在征询广大卡友的意见,可是真正的条例出台必定也会是偏向银行的,虽然删除负面记录早就是人家吃剩下的了,不过剩下的也总比没的吃要好,即使真正的条例出来了,真的规定了7年后删除负面记录,可是还是不晓得到时候银行还会不会有其他接口不给你改过自新的机会了,天上掉下来的往往不是馅饼,而是陷阱,没准又是换个花样给你老百姓扣个帽子呢!?{:MT&Ekq1d:d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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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条例没出来之前,我们还是自欺欺人一回吧,幻想着有一天我们也可以欠银行而无罪的了。O(∩_∩)O哈哈~7 j, X- c2 t4 n2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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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8 10:55:17 | 显示全部楼层
7 ~' v2 a$ J0 P0 l+ N, o- K
负面记录保留期,更改比之前的不改相对来说还是好一些.当然假设能把保留期缩短更新年限就更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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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8 11: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 O4 l. H# n% L9 w0 ^& `0 Q
我倒是觉得太短了也不好,一点惩罚效果都没有,有些人就肆无忌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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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8 11: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1 H/ Y7 Z- D2 ~/ C9 I; {1 O+ u9 E
嚣张啥啊,必须还清之后才开始计算,想欠银行的钱门都没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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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8 11:39:49 | 显示全部楼层

7 K3 J1 |1 }' t/ F0 ?0 `嚣张啥啊-V1e4S!Ty} i
* Q+ f# C8 Y/ X, ~, w从不认识孩儿他妈,到培养孩子上学,7年都够了er% r% L& M* u8 r/ [- {. t
ayRQg*w F(Rq3 E# @3 ]& N$ n5 O
)bo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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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8 11:45:48 | 显示全部楼层

$ F; I2 d5 K5 {) S" l) O我觉的7年太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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