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工行卡 发表于 2012-2-8 05:53:34

银行单方修改信用卡条款,用户利益谁来保障?

         
事件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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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使用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已逾4年,一直都有在最后还款日前还款,信用一直良好,刚收到最近一期账单,发现因9月份透支1.04元,(产生1.04的原因是8月份透支的300多元产生的利息)超过最后还款日逾期还款,产生10元滞纳金,和0.89元利息,打电话查询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表示从2008年06月份开始,实施逾期还款需要缴纳滞纳金的条款,按透支金额百分比计算,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也就是即使透支了1分钱,只要不按时还款,都会产生10元的滞纳金+利息。而且因为我收到账单是17号,最后还款日是20号,如果在这3天内还不去银行还这合共十多元的“透支”,还会再产生10元的滞纳金和若干利息。y2DX`B k"Q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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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我用那么长的时间信用卡,从来没有收到任何的书面通知,任何的电话公告,任何的短信通知告知银行实施了这样一个条款。而且这完全属于银行单方面修改的信用卡条款,并没有得到客户的签字同意,甚至连客户的知情权也不打算告知rF$T+x:L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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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处理结果: 没法处理,要么就“被表示同意”银行的信用卡章程,继续使用这张信用卡,当然以后银行再单方面修改章程的话,我也只能继续“被表示同意”, 要么就是不同意银行的霸王条款,到发卡行申请取消信用卡。U-f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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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单方修改信用卡条款,用户利益谁来保障?@)\7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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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在用户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修改了信用卡协议,很明显就已经违背了《合同法》中关于双方协议签订的条款,而大部分用户只能“被表示同意”,从而支付给银行大量的金钱,这种不合理,不合法的事情为什么会出现在我们尚在雏形的信用卡领域上?用户的利益又有谁能保障?&H"yW(d6f8\2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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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法律人士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中早就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透支利率的计算方法已含有惩罚性质,因此,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根据行政法理论,"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类型,属于行政法规调整的范畴,任何个人和其他团体,包括银行,都无权单方或私自设立。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银行可以要求信用卡透支人依法还本付息,但收取复利及滞纳金则于法无据,是银行单方面制定的霸王条款,不应得到法律支持3VP:i:@Bi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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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陷阱
         

ICBC_雨凡 发表于 2012-2-8 07:45:12


坐沙发上慢慢看。

ICBC_雨凡 发表于 2012-2-8 08:47:40


怎么最近投诉中行信用卡的人这么多啊。:`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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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的管理到底出啥问题了。

ICBC_雨凡 发表于 2012-2-8 10:16:21


建议楼主把此贴写成征文形式,参加《征信管理条例》征信意见征文。 KyU"?R        \S
TSY0d7]jf(E)I$d;Kg
您的意见很可能最终变成法律。

ICBC_捡担 发表于 2012-2-8 12:36:15


银行修改条例还征求你卡民同意啊:o 修改了条例的同时就已经被默认了的

ICBC_CXY1 发表于 2012-2-8 14:16:59


看来以后要多查自己信用卡的欠钱。省的少个一毛八分的。产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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