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金66 发表于 2012-2-8 05:36:24

信用卡被盗刷1万8 获赔仅3千 主人未设密码担主责

         
  杨晓燕在聚餐埋单时发现钱包被窃,而更令她郁闷的是,钱包里的信用卡又被人在超市盗刷。杨晓燕所以状告超市未尽审查义务。日前,徐汇法院判决,涉案超市应赔偿原告杨晓燕经济损失2994元。2g:F#o'w        mZ
  3月21日,杨晓燕和家人聚餐结账时,发现放着信用卡的钱包被偷,她还没来得及挂失就收到了银行发来的短信通知:该信用卡已刷卡消费3次,共计金额18980元。经查,当日18时许,该信用卡在涉案超市分别消费5700元和4280元。杨晓燕在向银行支付了上述费用后,以未尽审查义务为由将涉案超市告上了法庭。        Iy)y}Bj
  杨晓燕诉称,据发卡行透露,事发当晚盗用人在该超市持卡消费共计9980元,购单签名与原告预留签名明显不符,且原告遗失的卡上有她的照片,超市员工在收银时未能按相关规定认真核对,未尽到审核持卡人的真实身份及签名的义务,直接造成上述损失,应由超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5x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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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市辩称,该信用卡确实在他们处进行了消费,超市职工按照常规对信用卡签名进行了形式审查,因而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原告并未设置信用卡消费密码,因此更应该妥善保管。假设原告的信用卡确系失窃后被盗刷,理应自行承担责任。.M8BO/L*fj#?
  法院认为,杨小姐作为涉案信用卡的使用人,既然选择了未设置密码的方式进行消费交易,就应该知道该消费方式存在的风险,现原告未能妥善保管信用卡导致被盗刷,自身具有明显的过错并直接导致涉案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超市在接受涉案信用卡消费时,应按照规定履行核对签购单签名与信用卡签名是否一致等义务,称其审查义务系形式审查的意见,法院予以认同。根据相关规定及交易习惯,商家在持卡人消费时的审查,包括对持卡人签名、外貌的比对等,因为受持卡人签字时的实际环境、商家雇员即时审核的时间等因素所限,确实只要求商家尽到形式审查义务即可。Fa/UD$bg2^a
  本案中,双方虽对原告预留签名样式有争议,但持卡人消费时签名与涉案信用卡印制姓名拼音“YANGXIAOYAN”存在明显差异,证实超市职工在核对时未能完全尽到形式审查义务,对杨晓燕经济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综上,法院综合考量导致原告涉案经济损失的因素大小及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超市应对原告涉案经济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ICBC_eesi 发表于 2012-2-8 06:02:01


哪个银行的?,XB5}k&W
`$k
没有48h保障么?

ICBC_天子脚下 发表于 2012-2-8 06:28:24


彩照卡啊

ICBC_混呗 发表于 2012-2-8 07:29:35


哪个行的?

ICBC_wollf 发表于 2012-2-8 07:37:37


)jiong% 还是设密码吧

ICBC_小洋人 发表于 2012-2-8 08:55:26


依稀记得浦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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