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卡(运通商务卡)领用协议
牡丹卡(运通商务卡)领用协议牡丹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和本协议各项条款,自愿申领牡丹卡,经与中国工商银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使用牡丹卡的有关事宜签定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中所称牡丹卡指中国工商银行面向单位发行的牡丹运通商务卡。
二、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可靠,并同意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
三、乙方可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甲方提供一定的权利质押担保。提供权利质押担保的,出质权利到期日应超过牡丹卡有效期到期日后30天。甲方牡丹卡有效期期满继续使用时,该权利质押应办理相应的转期、续押手续。
四、甲方可申领及为其下属公司或机构申领若干张牡丹卡,但必须在申请表上指定持卡人。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情况确定是否给甲方、甲方下属公司或机构、甲方指定持卡人发卡,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情况确定甲方、甲方下属公司或机构、甲方指定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乙方有权视甲方消费、还款记录情况及资信状况的变化调高或调低其牡丹卡账户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调整后,乙方将通过短信、对账单等方式通知甲方。
五、甲方持卡人收到牡丹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甲方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由甲方承担。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甲方持卡人签字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对因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如非接触式卡片交易、邮购、网上购物和未及时列入账单的酒店消费等,甲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七、甲方应承担牡丹卡项下全部透支款项、利息及费用等,乙方有权从其账户中扣收因牡丹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如超限费、滞纳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等各项费用)等。
八、牡丹卡使用条款
(一)甲方除现金及转账交易外,其他交易从交易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以下简称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为对账单生成日起第25日。甲方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均以交易日为准,下同),则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否则,甲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支付从透支交易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二)甲方可按照发卡机构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最低还款额不低于透支余额的10%。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期日之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己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交易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交易日继续计息。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乙方有权停止该卡使用。
(三)支取现金或转入其他账户使用信用额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部分从透支交易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四)甲方超额使用乙方批准的信用额度,若在账户超限日(即乙方对该笔交易金额的记账日)营业终了前未偿还超额部分,应对超额部分按5%支付超限费。因利息、费用等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
(五)牡丹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
九、甲方领取牡丹卡后,甲方持卡人应办理卡片启用。
十、甲方使用牡丹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应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其申请牡丹卡账户。牡丹卡外币账户不得存有资金,甲方使用该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也可使用人民币账户资金购汇还款,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十一、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若甲方经乙方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时,乙方有权选择采取停止甲方所有牡丹卡的使用、停止甲方下属公司或机构牡丹卡的使用、停止甲方指定持卡人牡丹卡的使用等措施。乙方有权行使质权或从甲方在工商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对于乙方行使质权或抵销权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并由甲方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
十二、甲方不得以与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不得利用牡丹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乙方有随时因其认定的合理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调低甲方牡丹卡账户的信用额度、暂时停止甲方使用牡丹卡的权利。
十三、若甲方使用牡丹卡发生了收付交易,乙方将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甲方应及时对账。甲方在对账单打印日10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己收到。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甲方对牡丹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应自交易日起90日内向乙方进行查询,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乙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给予答复。
十四、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地址、电话、持卡人身份证号码)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办理资料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五、甲方遗失牡丹卡应及时办理电话挂失或就近到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甲方对挂失手续办妥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牡丹卡书面或电话挂失经乙方确认后为办妥。甲方牡丹卡遗失后发生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挂失手续办妥前发生的损失;
(二)甲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的。
十六、牡丹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如果甲方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如果甲方在牡丹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在牡丹卡有效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到期自愿更换新卡,并有权直接从甲方账户中收取年费。已过期的牡丹卡不能继续使用,但领用协议继续有效。乙方继续保留对牡丹卡的管理权和追索权。甲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牡丹卡的,须还清债务,并将所领用的牡丹卡交回乙方,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十七、牡丹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发生(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其牡丹卡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及章程等规定;
(二)甲方资信状况恶化;
(三)本协议项下的担保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担保协议中途解除;
2.质押权利毁损、灭失、价值明显下降,权属发生争议。
乙方有权对牡丹卡进行止付,甲方不得以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时未及时止付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十八、甲方领取牡丹卡后应妥善保管牡丹卡,不得出租或转借牡丹卡。
十九、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30日后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甲方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
二十、乙方若不同意甲方办卡申请,申请表及所附资料也不再退还。
二十一、甲方有义务督促甲方持卡人遵守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及本协议相关规定,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十二、甲方持卡人持有和使用牡丹卡的权利是由于甲方的授权,持卡人并不拥有任何基于牡丹卡的单独权利。如果甲方提出任何**、取消、禁止持卡人用卡及与用卡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账务查询、对账单提供等)的要求,乙方将按甲方要求执行,持卡人不得以此为由追究乙方的任何责任。
二十三、甲方授权中国工商银行在本次业务过程中(从业务申请至业务终止),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甲方信用报告,并将甲方的概况信息及相关信贷业务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
二十四、本协议解释权属于乙方。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十五、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
二十六、本协议自乙方批准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所有牡丹卡销户之次日起失效。
申请单位声明:
我单位知悉并保证遵守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请向银行索取);已阅读并了解《牡丹卡(运通商务卡)领用协议》(见背面),自愿遵守协议的规定。不论申请批准与否,我单位同意此申请表及所附文件均由中国工商银行保留。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没看完~~~~~~ 先顶,好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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